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民辖17号
原告:**,男,199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江苏七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永泰家园16号楼16-9室。
法定代表人:郑洲,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第三人: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健康西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张强,该院院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七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院作为案件当事人,为保证案件公正审理,避免当事人对该案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故该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因本案第三人为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该院不宜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学辉
审 判 员 王 娟
审 判 员 徐慧鸣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靖芳芳
书 记 员 乔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