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执121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执行人江苏七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盐河生态科技城长江东路**传化公路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313981559R。
法定代表人:郑洲。
***申请执行江苏七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5民初2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江苏七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原告***工程款11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2020年7月15日止)。江苏七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权利人***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中查明,本院于审理中作出(2019)豫0105财保2552号民事裁定书,将江苏七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现案件执行完毕,继续冻结被执行人财产已无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七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名下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小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