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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苏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412民初1831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11月3日出生,住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如皋市白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尧佳路7号上城风景北苑16幢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339340514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6日、6月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劳务费56450元(文明施工不当扣款7000元+电费5000元+后浇带钢丝网未算889平方米×50元/平方米);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承包协议书一份(被告指定的驻工地代表***签字),双方约定被告将其承建的常州江南里一期44#、45#楼的主体范围内的商业部分等部位的模板工程劳务发包给原告完成,合同就承包内容、质量、工期、承包方式及价款、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约定,原告按约完工后,双方在2021年1月19日进行结算,被告将原告做的涉案工程大地库2段、3段的后浇带钢丝网侧面面积889平方米没有结算给原告,对此部分的平面面积计算在大地库2段、3段5246.65平方米之内。根据合同约定的承包内容中体现“后浇带封堵(不再二次计算面积)……后浇带封堵钢筋网片……”,原告所主张的是被告一次面积也没有算给原告,故此,原告主张此部分的劳务费用为44450元。另双方结算时被告擅自无理由在原告的劳务费用中扣除原告文明施工7000元及电费5000元(2019年年底付款时的扣款并算作原告已付劳务费),就此扣款合同没有约定,被告的扣款属无理由不正当扣款,故应当将此12000元劳务费给付原告。原告对此两笔款项向被告法定代表人及项目结算经理许节明多次提出,但无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 被告**公司辩称,我方已足额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并不存在拖欠其劳务费的情形。第一、原告主张的后浇带钢丝网侧面面积双方结算时已包含在大地库二段、三段5264.65平方米的工程量内,不存在原告所说的没有结算的情形。后浇带中要安装止水钢板,用来防止雨水渗漏,而在安装止水钢板过程中,需要在止水钢板的上方和下方焊接钢丝网,用于固定止水钢板并防止混凝土渗漏到后浇带中,也就是说,钢丝网是止水钢板安装施工中的一道工序,并不是单独的施工内容,其劳务费用已经包含在我方给原告的工程承包综合单价内,其不能就该部分工作内容二次要求结算。第二、关于文明施工不当扣款7000元,在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第八条第7款中有明确约定,应该由原告安排专人负责施工区、生活区宿舍内的清洁卫生工作及其他辅助性工作,但是原告一直没有安排人员负责,多次督促无果后,只能由我方安排人员完成,因此按协议约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应从原告的工程款中扣除,此费用在2019年施工过程中被告的项目经理***已经和原告达成一致意见。第三、关于电费5000元,我方只是负责工地生活区电力的管理和运行,并不免费提供电力使用,所有工人生活区房间内都使用插卡式IC卡电表,电费由我方先行垫付给国家电网,所充值电费并入当月班组的借款表中予以记账,对于该5000元,原告在借款单中也予以了确认。第四、根据承包协议第三条约定,原告班组仍有一些工作内容未完成,都是我方安排人员进行,因此产生的费用应由原告负担,我方对此部分费用保留对原告的追索权利。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5日,被告**公司作为甲方(发包方)、原告***作为乙方(模板施工班组)签订《分包班组承包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将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四桥头东北角地块一期44#、45#及地下车库的主体结构模板及PC板安装分项工程的劳务施工委托给乙方承担完成;承包工程内容:施工图纸范围内及洽商变更所有构件,所有结构模板(包括卫生间导墙、中空墙)的制作、安装和拆除工作;……所有集水坑、导墙、后浇带留设(包括后浇带止水槽)、后浇带封堵(不再二次计算面积)的模板制作、安装和拆除、插筋的打孔工作;……地下室止水钢板焊接、止水条、安装和固定工作;***的止水钢板焊接、安装和固定工作,地下室墙体、后浇带止水条的安装和固定、后浇带封堵钢筋网片、制作、焊接、安装工作外墙止水螺栓上止水片和定位的焊接和固定工作;……;工程价款:工程承包综合单价:按模板与混凝土的接触面积及与PC板的接触面:地下车库每平方米综合单价为42元,44#、45#主楼每平方米综合单价为46.5元,此承包综合单价中包含(但不限于)所有为完成劳务所发生的总费用;甲方负责提供乙方施工人员住宿的临时用房、生活用水、生活照明、食堂,乙方应保证对甲方的临设加以爱护,并遵守甲方指定的生活区内的消防、卫生保洁、食堂管理及其他后勤管理制度,不得使用电热毯、电热器等禁用品;施工期间,乙方应安排专人负责施工责任区及生活区宿舍内的清洁卫生工作及本单项工程劳务工作必须完成的其他辅助性工作,乙方必须按要求按时完成,如乙方没有按要求、按时完成上述工作的,甲方多次督促仍不执行的,甲方有权安排第三方完成上述工作,并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双倍发生的费用。承包协议签订后,原告组织工人于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期间进行施工并完工。期间,原告于2019年11月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协商,认为承包协议中约定的大地库(地下车库)的工程承包综合单价42元/平方米过低,***同意大地库的综合单价调整至50元/平方米,同时增加安装止水钢板的劳务费用,按12元/米计算。2021年1月6日,原告在电话中向***提出,***在进行工程款结算,其中大地库中的后浇带钢丝网被告没有算钱给原告,***回答称“钢丝网不就是止水钢板吗,12元一米吗”。同年1月19日,原、被告进行工程款结算,原告再次打电话给***称后浇带钢丝网没有算面积给原告,***称后浇带已经算面积给原告了,原告所称的钢丝网的侧面面积是不计算的。同日,被告出具2020年度工程款结算单一份,载明工程款合计2195919.76元,其中大地库2.3段,工程量5264.65平方米,单价50元/平方米,工程款合计263232.5元;商务扣款合计23394元,其中文明施工扣除7000元(35000×0.2)。原告在结算单上“领款人签名”处签名,另外原告在签名下方书写“地下室抢工费未支付、后浇带钢丝网未计算、电费不认可、卫生费不认可、罚款不认可”。此外,双方确认原告所主张的未计算面积的后浇带钢丝网的面积为889平方米。后被告按照其结算金额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原告因对于后浇带钢丝网劳务费、电费扣款、文明施工扣款等项目不认可,故于2022年2月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2020年1月16日,原告***签署《借款单》一份,以“工资”为借支事由向被告**公司借款90万元,被告于同年1月22日通过银行向原告转账支付895000元。庭审中,被告**,其在应支付给原告的90万元工程款中扣除了5000元电费,故仅转账895000元。原告班组施工过程中生活区房间内使用插卡式IC卡电表,原告的现场负责人***在被告处领取了电表卡,被告当场往卡里充值了5000元,原告班组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实际使用电费5200多元,该电费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称***确实领取了一张电表卡,但并没有显示卡里有多少钱,原、被告双方也没有约定电费要原告承担。 关于文明施工扣款7000元,庭审中被告**公司**被告安排专人打扫宿舍以外生活区的公共区域,支付给清洁工工资35000元,被告与现场施工的含原告班组在内的5个班组协商,由各班组分摊清洁工工资,当时原告答应承担20%,计算为7000元,故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该约定为口头约定,未形成书面协议。原告不认可被告的**,认为双方并无上述约定,原告已经按承包协议约定安排己方人员负责施工责任区和生活区宿舍内的清洁卫生工作,不应承担7000元扣款。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分包班组承包协议、2019年度年终班组工程款结算单打印件、2020年度工程款结算单复印件、2020年度常州江南里木工***班组结账清单、通话录音及文字记录、被告**公司提交的借款单、2020年度工程款结算单、后浇带止水钢板工艺流程讲解视频、建设银行网银电子回执、电表卡领取记录及当事人**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人的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为个人,不具备分包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故其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分包班组承包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现原告施工的案涉劳务分包工程已竣工完成,原、被告双方也已经进行工程款的结算,原告因结算过程中与被告存在少量争议而提起本案诉讼,对于工程价款可以参照合同的约定予以确定。现双方存在争议的为以下三项内容:第一,关于大地库2.3段中后浇带钢丝网是否应当计算劳务费。承包协议中约定,工程承包综合单价按模板与混凝土的接触面积及与PC板的接触面:地下车库每平方米综合单价为42元,44#、45#主楼每平方米综合单价为46.5元,此承包综合单价中包含(但不限于)所有为完成劳务所发生的总费用。根据该约定,工程量的计算依据是模板与混凝土的接触面积及与PC板的接触面积,而原告主张的后浇带钢丝网并不是协议中所说的“模板”,后浇带钢丝网的制作、焊接是原告在整体施工过程中众多施工工序中的一道,承包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后浇带钢丝网需要单独计算工程款;原告在与被告沟通过程中,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项目负责人员也多次表示后浇带钢丝网是不计算面积的,因此后浇带钢丝网的劳务费用应当是包含在工程承包综合单价中一并结算,而双方已就大地库2.3段的工程量进行了结算,现原告要求就后浇带钢丝网的面积单独计算一块工程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第二,关于被告扣除的5000元电费。承包协议中约定被告负责向原告提供生活用水、生活照明,并未明确约定需要由原告负担电费,且被告也无证据证明其为原告充值了5000元电费,原告亦没有认可被告扣除电费的行为,故被告扣除5000元电费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该款应当支付给原告。第三,关于被告扣除的文明施工扣款即清洁工工资7000元。承包协议中约定原告负责施工责任区及生活区宿舍内的清洁卫生工作,如原告不按要求完成该工作,则被告有权安排他人完成并扣除相应费用。但该部分清洁卫生工作实际确实由原告完成,被告现主张的7000元扣款是其安排清洁工打扫宿舍外生活区公共区域的工资,不符合承包协议中的上述约定,被告亦无证据证明其与原告达成了分摊该部分清洁工工资的口头协议,故本院对于被告的意见不予采信,该7000元扣款不应扣除,应当支付给原告。综上,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2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77元,由被告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9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许愿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 第七百九十一条……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