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8586号
原告:上海**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南路1588弄1号1808、1809室。
投资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山恒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尧佳路7号上城风景北苑16幢5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孙***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江苏山恒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原告上海**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月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