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山恒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建材经营部与江苏山恒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8586号 原告:上海**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南路1588弄1号1808、1809室。 投资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山恒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尧佳路7号上城风景北苑16幢5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孙***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江苏山恒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原告上海**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月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