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12财保1272号
申请人: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徐州高新区分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负责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徐州高新区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保险金额为45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