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顺天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顺天灯业钢杆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FJ5合同项目经理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冀0826民初741号
原告:江苏顺天灯业钢杆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天兵,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召青,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金,河北凯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英,任董事长职务。
被告: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FJ5合同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郭红彬,任项目经理职务。
原告江苏顺天灯业钢杆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FJ5合同项目经理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顺天灯业钢杆制造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召青、王凤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FJ5合同项目经理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给付工程款197000.00元;2、二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26日,原告与被告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FJ5合同项目经理部签订了张承高速承德段管理处广场照明灯安装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高速服务区安装照明灯。合同签订以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安装,被告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FJ5合同项目经理部给付了部分工程款,下欠工程款197000.00元未付。被告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FJ5合同项目经理部系被告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临时设立机构。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被告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FJ5合同项目经理部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FJ5合同项目经理部系被告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临时设立的机构。2015年6月26日,原告与被告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FJ5合同项目经理部签订了张承高速承德段管理处广场照明灯安装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为被告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FJ5合同项目经理部安装高杆灯以及LED庭院灯,被告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FJ5合同项目经理部给付原告工程款。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安装完成高杆灯以及LED庭院灯,但是被告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FJ5合同项目经理部只给付了原告部分工程款,尚拖欠原告工程款197000.00元。2017年1月25日,被告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FJ5合同项目经理部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委托付款申请书,委托河北省高速公路张承承德段筹建处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9700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经按合同约定为被告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FJ5合同项目经理部安装完成高杆灯以及LED庭院灯。原告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原告工程款,但是被告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FJ5合同项目经理部并没有完全给付。而且原告提交的委托付款申请书写明:“河北省高速公路张承承德段筹建处:…申请贵处将所欠我公司工程款中的大写:壹拾玖万柒仟元整(小写¥197000元),转为支付给江苏顺天灯业钢杆制造有限公司…法人签字: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FJ5合同项目经理部…郭红彬…2017年1月25日…”,由此可以证实被告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FJ5合同项目经理部尚拖欠原告工程款197000.00元。被告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FJ5合同项目经理部系被告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临时设立的机构,所以原告请求二被告给付工程款197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FJ5合同项目经理部、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顺天灯业钢杆制造有限公司工程款197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0.00元,由被告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FJ5合同项目经理部、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鞠震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崔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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