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辖终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顺天灯业钢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郭集片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邵天兵,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原审被告:蓬莱市北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北沟镇中心大街**。
负责人:付金芝,镇长。
上诉人江苏顺天灯业钢杆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蓬莱市北沟镇人民政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初22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江苏顺天灯业钢杆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上诉称: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本案被上诉人**与江苏省高邮市的灯具厂家之间存在大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诉讼,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与技巧,将本案移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推进案件进展,且被上诉人**系镇江人,原审被告蓬莱市北沟镇人民政府对此亦无异议,也有利于节省诉讼成本,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烟台市辖区内有关专利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主张涉案侵权产品由蓬莱市北沟镇人民政府招标,在山东省蓬莱市安装使用,并提供初步证据予以证明,涉案侵权行为实施地及侵权结果发生地为山东省蓬莱市,且原审被告之一蓬莱市北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位于山东省蓬莱市,因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选择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培进
审 判 员 王 忠
审 判 员 邓鲁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洪成
书 记 员 徐景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