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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辽宁世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国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13民初8767号******
原告:辽宁世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经济开发区沈北路19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793174069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繁骅,女,系该公司客服主管。******
被告:辽宁国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121巷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7387808080。******
法定代表人:史国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世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国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辽宁世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46元,减半收取2,323元,由原告辽宁世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胡巧姝******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臧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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