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国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博森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陶广义、辽宁国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沈阳首创新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民辖终4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博森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21号507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广义,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辽宁国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121巷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沈阳首创新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沈中大街28-16号1门。
法定代表人:曹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博森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陶广义、原审被告辽宁国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沈阳首创新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2民初34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沈阳博森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理由: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属于专属管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由9个四级案由,且是并列关系,不具有包含关系。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只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不适用该条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人工分包合同》第八条约定…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的甲方是上诉人,上诉人住所地为沈阳市沈河区,不是浑南法院辖区。省法院的会议纪要本身不具有法律渊源和效力,如果其与上位法冲突,应以上位法为准。
被上诉人陶广义答辩称:根据最高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规定,该案由项下9个案由均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故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根据省高院的会议纪要规定和本市法律适用的实践,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故不适用合同中的管辖约定。
原审被告辽宁国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陈述:同意上诉人意见。
原审被告沈阳首创新运置业有限公司陈述:同意被上诉人的意见。补充一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工程分包还是劳务分包应当参考合同内容来确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各方当事人对涉案工程地点为沈阳市浑南区均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沈阳市浑南区,故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敏
审判员汤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朱丹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