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哈尔滨市信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辽宁科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信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原告辽宁科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科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科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受理费24372元,原告辽宁科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减少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8186元,减半收取4093元,由原告辽宁科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长牟英国
审判员原媛
人民陪审员董丽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