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辽宁科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吉林省天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1民初1739号
原告:辽宁科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芳,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天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发表人:李龙,总经理。
原告辽宁科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天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辽宁科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辽宁科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科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辽宁科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丽娜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彦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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