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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振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开发(沈阳)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3民初1637号
原告:辽宁振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61号。
法定代表人:文远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系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开发(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新路26-32号。
法定代表人:经纬。
被告:辽宁科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二路39-1号606室。
法定代表人:鄢玉书。
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099。
法定代表人:汪孟德。
原告辽宁振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镇开发(沈阳)有限公司、辽宁科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振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媛媛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高 寒
书 记 员 高静雯
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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