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吉林省海金实业有限公司、吉林省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1财保238号
申请人:吉林省海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南京街怀德街29号。
法定代表人:黄德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洋浦大街以东、规划二路以北,融创洋浦一号19号楼。
法定代表人:许波。
被申请人:辽宁科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二路39-1号6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申请人:沈阳鑫源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勋业一路37-1号(5-1-1)。
法定代表人:刘金祥。
执申请人吉林省海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科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沈阳鑫源创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省海金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科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沈阳鑫源创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可能存在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原告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科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沈阳鑫源创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保全费1320元,由吉林省海金实业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忠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宫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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