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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82民初3376号
原告:申锡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芙蓉中一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6282823302。
法定代表人:吴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德刚,浙江括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博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开发区开发大道东段818号二幢1楼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1MA28GWYY78。
法定代表人:谢长龙。
原告申锡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博泓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申锡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锡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锡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陈兵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陈雅倩
代书记员金晓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