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1121执3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会地。
被执行人:文水县市政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刘会地申请执行文水县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文水县市政工程公司银行存款270052.19元至文水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文水县支行营业部;账号:046××68)。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