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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会地与文水县市政工程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1121执362号
申请执行人:刘会地。
被执行人:文水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文水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刘会地与文水县市政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晋1121执3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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