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南塘一组团业主委员会与一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304民初433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南塘一组团业主委员会与被告一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南塘一组团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南塘一组团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王晓明
书记员  王 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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