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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4民初850号
原告:浙江金立圣住宅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通济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8J21M3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南塘一组团5幢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5693623995。
法定代表人:潘一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立圣住宅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一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金立圣住宅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金立圣住宅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388元,减半收取126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浙江金立圣住宅工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