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市龙湾天河雄狮广告店、一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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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4民初1424号
原告:温州市龙湾天河雄狮广告店。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镇永强大道14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01MA2C9BYFX6。
经营者:*雄狮,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全丰镇苦藤村三组。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南塘一组团5幢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5693623995。
法定代表人:潘一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龙湾天河雄狮广告店与被告一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一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龙湾天河雄狮广告店撤回对被告一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温州市龙湾天河雄狮广告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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