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一中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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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4民初4661号
原告:***,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亮、季佩佩,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中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南塘一组团5幢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5693623995。
法定代表人:潘一鹏。
被告:温州市凯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梧田街村南瓯嘉园一组团1幢301室-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MA2AUXCH91。
法定代表人:马洪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早早,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港匣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一中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凯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一中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凯壹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一中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凯壹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703元,减半收取85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董温毓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陈蓉璇
代书记员徐盈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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