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丽水市丽洲建材有限公司、一中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02民初3986号 原告:丽水市丽洲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环南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MA2E02PX8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指路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中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南塘一组团5幢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569362399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丽水市丽洲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一中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丽水市丽洲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丽水市丽洲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水市丽洲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38元,减半收取1719元,由原告丽水市丽洲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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