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一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海市盈杨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1082执6215号 申请执行人:一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南塘一组团5幢二楼,组织机构代码569362399。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临海市盈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江南街道靖江南路80-8号,组织机构代码:MA2APRAA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1年06月10日出生,住所地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一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海市盈杨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082民初573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临海市盈杨贸易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一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临海市盈杨贸易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一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5.76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追加**为被执行人,并向被执行人临海市盈杨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以及传票,要求临海市盈杨贸易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临海市盈杨贸易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到庭接受调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临海市盈杨贸易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住房公积金、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临海市盈杨贸易有限公司、**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临海市盈杨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股权、住房公积金和有价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名下×××长安牌小汽车,本院已委托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临海市盈杨贸易有限公司存款71600元已扣划,扣除执行费、案件受理费后申请执行人一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受偿64949.91元。截至2021年5月10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64949.91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临海市盈杨贸易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罚款1000元及限制消费的决定(但未实际实施拘留和罚款)。同时已对被执行人临海市盈杨贸易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一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临海市盈杨贸易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1082执621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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