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502民初6042号之一
原告:安吉骏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鄣***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0641718612。
法定代表人:*加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新华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城北乡新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58451250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吉骏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新华信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告六安新华信置业有限公司的基本银行账户,保全金额为2,775,131元。本院依法作出(2019)皖1502民初6042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告六安新华信置业有限公司的基本银行账户,保全金额为2,775,131元。2019年11月8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解封申请,申请解除对被告账户的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告六安新华信置业有限公司的基本银行账户,保全金额为2,775,131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