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浙0802行初130号
原告衢州骏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城关镇凤翔苑3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国强,浙江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芹阳办事处芹北路85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方立军,浙江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衢州骏杰建设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开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招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衢州骏杰建设有限公司以纠纷已化解为由,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衢州骏杰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骏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衢州骏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秦新举
代理审判员杨洁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