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82财保747号
申请人:宜兴市金言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华东石材市场D2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6769588XK。
法定代表人:季所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吉骏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鄣***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0641718612。
法定代表人:叶**,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宜兴市金言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言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吉骏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6.5万元,并由江苏诚卯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言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吉骏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670元,由金言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