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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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3民初3604号
原告:***,男,195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安吉县孝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鄣吴镇鄣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0641718612。
法定代表人:叶**。
原告***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