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3民初2119号
原告:***,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倞,浙江顾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鄣吴镇鄣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0641718612。
法定代表人:叶**。
被告:浙江**腾生猪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天子湖镇***村委综合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B7CCM8K。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浙江**腾生猪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5元(已减半),由***负担。
审判员毛效龙
二O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