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11民初13343号
申请人:南京金意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双龙大道2299****综合楼二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中建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爱卿。
申请人南京金意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不动产。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了担保函对申请人申请的保全标的为银行存款、房产(不含在建工程、预售房产)、土地使用权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部分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不二幕墙装饰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房产(不含在建工程、预售房产)、土地使用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