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意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金意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11民初13343号之一
原告:南京金意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双龙大道2299****综合楼二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中建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爱卿。
原告南京金意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金意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1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3806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6826元,由原告南京金意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