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20民终84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达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188号京西大厦B座6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0023153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昕,陕西百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冠优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三溪正街北巷14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PDQD7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西区。
上诉人陕西达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冠优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优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2071民初16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达禹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本院传票通知的时间即2021年11月17日上午9时00分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陕西达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5元,减半收取567.5元,由上诉人陕西达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