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卓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成吉思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305执11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成吉思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广西成吉思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的(2019)桂0305民初6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成吉思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8674.93元;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的奔驰牌汽车一辆,但未扣到车辆故无法处置;现本案共计执行到位8674.93元,已发放于申请执行人广西成吉思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账户。除上述财产外,本院经向不动产、车辆、银行、证券、住房公积金、股权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广西成吉思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广西成吉思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朱捷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