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民终7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环城西二路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85474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娟,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信息产业园D-14-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598854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2021)桂0330民初1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受理费15674.0元,减半收取计7837元,由上诉人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178元,应退回24341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鹏
审判员 徐 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