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卓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成吉思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桂林金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305民初663号
原告:广西成吉思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信息产业园D-14-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7598854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远舟,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被告:桂林金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普陀路55号香山画苑2栋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08767012X。
法定代表人:匡世刚。
原告广西成吉思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金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成吉思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3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90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焱
审判员***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