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2民初6652号
原告:陈泺绮,女,1992年1月3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被告:常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夏城南路高力常州国际汽车博览城A6幢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XCEXH1G。
法定代表人:**月。
原告陈泺**被告常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泺**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泺**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泺**回对被告常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陈泺**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溧赟
书 记 员 羊容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