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岳宁化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南京岳宁化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扬州中天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1003执382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京岳宁化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方道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扬州中天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维扬区。
申请执行人南京岳宁化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中天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003民初45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扬州中天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申请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的,依法可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003执3826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