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云0103执95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昆明杰慧智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白云路**北京路花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东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金碧路益珑大厦**D2商铺iv>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昆明杰慧智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东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0103民初8632号民事调解书:一、被执行人云南东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昆明杰慧智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69000元及损失12034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0.5元由被执行人云南东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2020年9月22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昆明杰慧智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受理上述执行案件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3)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银行账户。(4)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颜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娄云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