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鲁14民初5号
原告皇明洁能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明公司)与被告青岛商祺投资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商祺公司)、皇明洁能控股(青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明青岛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皇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岩、刘爱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岛商祺公司及皇明青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皇明公司与青岛商祺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付款协议及青岛商祺公司、皇明青岛公司共同向皇明公司出具的履约及担保函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皇明公司已依约变更其在皇明青岛公司的股权至青岛商祺公司名下,青岛商祺公司也已以皇明青岛公司名义进行房地产项目建设,但其未按协议约定和承诺支付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其应承担付款义务和违约责任,皇明青岛公司应按其承诺承担连带责任。皇明公司在诉讼中已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降至按年息15%计算,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对此本院予以支持。皇明公司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申请诉讼保全责任险保险费及律师费系其作为守约方的损失,根据皇明公司与青岛商祺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的约定,青岛商祺公司应予以赔偿。青岛商祺公司、皇明青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出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对皇明公司主张的事实及提交的证据进行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其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不影响本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综上所述,皇明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皇明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其余当事人没有提交证据。对皇明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皇明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合作协议书》一份,以证明皇明公司与青岛商祺公司于2013年3月21日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皇明公司将其持有的皇明青岛公司的100%股权转让给青岛商祺公司,股权转让对价为8000万元人民币加8000平方米房产。双方对股权转让款8000万元的支付期限和8000平方米房产的交付条件、违约责任等均作了明确约定。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皇明公司已如约履行,将100%股权变更至青岛商祺公司名下,但青岛商祺公司未按约履行相应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已构成违约,其应向皇明公司支付欠付的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证据二《付款协议》一份,以证明皇明公司与青岛商祺公司针对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于2014年4月22日签订了《付款协议》,双方对剩余未付的4400万元股权转让款支付期限及逾期履行的违约责任均作了明确约定。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但青岛商祺公司未按期向皇明公司支付4400万元股权转让款;证据三《履约及担保函》一份、皇明青岛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一宗,以证明青岛商祺公司对未付的2800万元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及逾期履行的违约责任及房产交付等均作了明确承诺,皇明青岛公司自愿为青岛商祺公司履行上述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履约及担保函》是青岛商祺公司和皇明青岛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皇明青岛公司是一人公司,其提供担保时青岛商祺公司是其全资控股股东,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法有效。青岛商祺公司应承担支付皇明公司股权转让款2800万元及相应违约金的责任,皇明青岛公司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证据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全保险费发票、付款凭证各一份,以证明皇明公司因本案申请财产保全而支出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4.5万元,属实现债权合理必要的支出,也属因被告青岛商祺公司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根据《合作协议书》第6条约定,依法应由两被告承担;证据五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发票、付款凭证各一份,以证明原告因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10万元,该费用属实现债权合理必要的支出,也属因被告青岛商祺公司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根据《合作协议书》第6条约定,依法应由两被告承担。
青岛商祺公司与皇明青岛公司均未出庭应诉,也未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本院对皇明公司提交的证据,经与原件核对,确认其真实性。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皇明青岛公司于2009年5月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皇明公司为其唯一股东。2013年3月21日,皇明公司与青岛商祺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皇明公司将其持有的皇明青岛公司的100%股权转让给青岛商祺公司,青岛商祺公司作为皇明青岛公司的唯一股东,以皇明青岛公司名义,利用该公司36亩土地进行房地产项目建设,青岛商祺公司向皇明公司支付8000万元人民币,项目完成后再向皇明公司交付8000平方米房产。协议第六条违约责任约定,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协议签订后,皇明公司已依约履行义务,将100%股权变更至青岛商祺公司名下,青岛商祺公司也进行了房地产项目建设,但其未按约完全履行8000万元款项的支付义务。2014年4月22日,皇明公司与青岛商祺公司针对上述款项的支付签订了《付款协议》,其中约定,青岛商祺公司2014年9月30日前支付2000万元,2014年12月30日前支付2400万元,逾期按日1‰支付违约金,但青岛商祺公司仅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2018年3月29日,青岛商祺公司和皇明青岛公司出具了《履约及担保函》,就剩余2800万元款项支付问题,青岛商祺公司承诺于2018年5月30日前支付500万元,于2018年8月30日前支付1200万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1100万元,逾期按日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4年10月1日开始计算,直至上述款项全部支付完毕止,皇明青岛公司自愿为青岛商祺公司履行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青岛商祺公司与皇明青岛公司均未履行还款及担保义务,截至皇明公司起诉,青岛商祺公司尚欠2800万元款项未付。案涉房地产项目尚未完成,交付8000平方米房产的条件尚未成就,皇明公司保留主张关于《合作协议书》中上述房产交付的权利在本案中暂未起诉。因青岛商祺公司尚欠2800万元款项未支付,经皇明公司多次催要无果,诉至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该院因本案级别管辖问题,移送本院审理。
上述事实,有皇明公司与青岛商祺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付款协议,青岛商祺公司与皇明青岛公司共同出具的履约及担保函,皇明青岛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皇明公司提交的诉讼保全责任险保险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为凭,予以采信。
一、被告青岛商祺投资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皇明洁能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2800万元及违约金(以2800万元为基数,按年息15%自2014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皇明洁能控股(青岛)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青岛商祺投资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皇明洁能控股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诉讼保全责任险保险费4.5万元及律师代理费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3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302300元,由被告青岛商祺投资经纪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孔祥波
审判员 高红梅
审判员 宋珊珊
书记员 王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