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执6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09月09日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小区40号楼。
被执行人:***能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漓江路。
法定代表人:黄鸣,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德劳人仲案字[2022]第118号仲裁调解书,于2022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能控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能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XXX账户内存款美元4753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庞君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