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491民初1295号
原告:德州市曜晖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太阳谷大道以东(皇***能集团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田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财,男,汉族,1973年7月1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宋官屯镇沙王庄村173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峰,山东筑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皇***能真空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漓江路。
法定代表人:黄鸣,执行董事。
被告:皇明洁能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漓江路。
法定代表人:黄鸣,董事长。
被告:山东蔚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高速东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黄鸣,董事长。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岩、刘爱菊,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州市曜晖太阳能有限公司(下称曜晖公司)与被告德州皇***能真空管有限公司(下称真空管公司)、被告皇明洁能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洁能公司)、山东蔚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物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曜晖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财、张宝峰,被告真空管公司、洁能公司、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岩、刘爱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曜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真空管公司向曜晖公司支付玻璃货款2054054.93元及利息(以2054054.93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5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真空管公司向曜晖公司支付赔偿款:①原料损失310000元、②停电致生产窑炉报废损失2107600元、③出租厂房不符合消防要求致曜晖公司停工期间的房租、物业费及停产损失843535元、④修缮出租厂房及道路支出883401.6元,赔偿款合计4144536.60元及利息(以4144536.6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洁能公司对该赔偿款总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对该赔偿款中物业费部分7685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由真空管公司、洁能公司、物业公司承担本案全部的立案费、财产保全费和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12389元。事实与理由:真空管公司和洁能公司及物业公司同属于皇***能集团,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自2006年起曜晖公司承租真空管公司的厂房建设窑炉为其生产供应太阳能玻璃管及玻璃制品;2018年1月1日真空管公司与曜晖公司签订《2018年采购框架合同补充协议》。至2020年7月15日曜晖公司已为真空管公司开据了玻璃管供货货款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真空管公司拖欠曜晖公司玻璃管货款达2054054.93元。真空管公司同曜晖公司曾于2018年4月28日签订《协议书》就供货合同中的质保金问题和租赁厂房房租、水费问题达成解决意见。但是,双方之间的问题并没有全部解决,2018年1月31日真空管公司仓库的消防水管爆裂漏水流入曜晖公司的原材料仓库导致40余吨硼酸和30余吨硼砂报废损失达310000元;2019年12月因真空管公司的35千伏专线故障停电导致曜晖公司的生产窑炉报废损失达2107600元;停电故障后随之在2020年3月和2020年6月因被告出租的厂房不符合消防要求先后被公安消防大队两次查封,致使曜晖公司停工停业造成房租、物业费及停产损失843535元;2015年5月至2018年10月曜晖公司修缮真空管公司出租的厂房及道路支出883401.60元,上述款项合计4144536.60元应由真空管公司承担赔偿。2021年1月14日,真空管公司王迁迁经理代表其公司向曜晖公司方杨迁经理通过微信发送《和解协议》让曜晖公司杨迁经理打印两份盖章回传。曜晖公司对真空管公司发送的《和解协议》中确认的真空管公司欠曜晖公司玻璃货款205万元和真空管公司应承担曜晖公司四项损失(①2018年1月31日真空管公司仓库的消防水管爆裂漏水流入曜晖公司的原材料仓库导致40余吨硼酸和30余吨硼砂报废、②2019年12月真空管公司的35千伏专线故障停电导致曜晖公司的生产窑炉报废、③停电故障后2020年3月和2020年6月因真空管公司出租的厂房不符合消防要求先后被公安消防大队两次查封致使曜晖公司停工停业、④2015年5月至2018年10月曜晖公司多次修缮真空管公司的出租厂房及道路支出巨额费用)的赔偿予以认可。但是,对真空管公司在《和解协议》中提出的双方有争议的水费的主张和抵消方案不能接受,故曜晖公司未予盖章确认。双方难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避免损失持续扩大,曜晖公司只得提起诉讼。因2017年由真空管公司改为洁能公司与曜晖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上述与出租厂房相关的赔偿款依法应由洁能公司与真空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与出租厂房相关的赔偿款中曜晖公司停工期间的物业费损失应由物业公司与真空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所述,请人民法院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支持曜晖公司的诉讼请求,保护曜晖公司的合法权益。
真空管公司辩称,1、本案涉及买卖和租赁两个法律关系,非同一案由,并且无任何关联性,曜晖公司应分别主张,故对曜晖公司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并且曜晖公司向真空管公司主张赔偿款的请求权基础是房屋租赁关系,但本案中曜晖公司与真空管公司之间属于买卖合同关系,双方非房屋租赁关系,因此曜晖公司的此项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支持;2、曜晖公司欠付的房屋租金155675元及水费276561.91元,应在其主张的货款中抵销扣除;3、本案曜晖公司主张的货款中50万元的质保金支付条件尚未成就,不应支付;4、曜晖公司主张真空管公司支付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5、曜晖公司主张真空管公司承担本案的财产保全担保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洁能公司辩称:1、本案涉及买卖和租赁两个法律关系,非同一案由,并且无任何关联性,曜晖公司应分别主张,故对曜晖公司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2、曜晖公司主张洁能公司对真空管公司支付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支持;3、曜晖公司主张洁能公司承担本案的财产保全担保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物业公司辩称:一、物业公司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曜晖公司与物业公司之间既无买卖合同关系又无房屋租赁关系,曜晖公司主张物业公司对真空管公司支付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曜晖公司对物业公司的起诉;二、曜晖公司主张物业公司承担本案的财产保全担保费和诉讼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曜晖公司为证实其主张,提交证据一、《2018年采购框架合同补充协议》证明2018年1月1日,真空管公司与曜晖公司签订《2018年采购框架合同补充协议》,对原协议的采购部分和质量保证部分作出补充约定,证实曜晖公司和真空管公司之间的玻璃管买卖合同关系。证据二、货款发票一宗。证明曜晖公司和真空管公司之间履行玻璃管买卖合同过程中,曜晖公司已为真空管公司开具了玻璃管供货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真空管公司尚拖欠曜晖公司货款20554054.93元没有支付。证据三、《厂房租赁合同》证明曜晖公司为确保向真空管公司供应玻璃管租赁皇***能集团有限公司的厂房进行生产,2017年1月1日由德州皇***能真空管有限公司改为洁能公司与曜晖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第五条约定租赁厂房的用途为建设窑炉生产玻璃管及玻璃制品;第六条约定在租赁期内,该房屋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真空管公司)负责;第十二条第5项约定租赁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损失如:供水管路漏水、电路漏电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查明原因后由责任方承担、第6项约定水、气管(线)路出问题,如是外部原因则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在实际履行该租赁合同中曜晖公司严格按约定用途为洁能公司生产供应玻璃管,但是洁能公司明显违反合同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约定没有履行房屋的维修责任及承担供电断电给曜晖公司造成的损失,明显构成违约,应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向曜晖公司支付房屋的维修费用883401.6元及赔偿停电致生产窑炉报废损失2107600元,赔偿因出租厂房不符合消防要求两次被消防机关临时查封致曜晖公司停工期间的房租、物业费及停产损失843535元,而且真空管公司出租的厂房不符合消防要求,被公安消防机关先后两次查封。证据四、《协议书》一份。证明2018年4月28日,真空管公司与曜晖公司签订《协议书》,真空管公司方代表是王迁迁经理、曜晖公司方代表是杨迁经理,双方就供货合同中的质保金问题和租赁合同中房租、水费问题达成解决意见,但双方并没有全部落实和解决。证据五、仓库进水照片证明:2018年1月31日真空管公司仓库的消防水管爆裂漏水流入曜晖公司的原材料仓库导致40余吨硼酸和30余吨硼砂报废损失达310000元,该项损失真空管公司、洁能公司应赔偿给曜晖公司。证据六、停电证明,证明2019年12月2日真空管公司的35千伏专线故障停电导致曜晖公司的生产窑炉报废损失2107600元。该项损失的计算方式为:该窑炉为玻璃电熔炉正常使用周期为48个月,2017年10月开始使用至2019年12月2日只运行了26个月,损失了22个月的生产使用期限;该窑炉造价460余万元按48个月的使用期限平均每月造价成本为9.58万;损失的22个月的造价成本为保值损失9.58万元*22个月=210.76万元。证据七、窑炉发票,窑炉共计两台,一号窑炉早已拆除,现仅有二号窑炉工作。是专门为真空管公司生产玻璃的。证明曜晖公司的玻璃电熔炉造价为460余万元,有曜晖公司购买修造该窑炉的发票为证。证据八、消防查封决定书,证明停电故障后2020年3月和2020年6月因真空管公司出租的厂房不符合消防要求先后被公安消防大队两次查封。致使曜晖公司停工停业造成房租、物业费及停产损失843535元,其中厂房租金461130元、厂房维修费41000元、物业费76855元,停工期间支付工资按三分之一主张264550元(在2019年12月停电之后至2020年7月份搬走期间的人工工资)。证据九、曜晖公司修缮真空管公司出租厂房证据,2015年5月至2018年10月曜晖公司多次修缮真空管公司的出租厂房及道路支出巨额费用总计达883401.60元,该事实洁能公司已在2021年1月14日由王迁迁经理代表真空管公司向曜晖公司方杨迁经理通过微信发送《和解协议》中确认,该支出款依租赁合同应由真空管公司和洁能公司连带承担,赔偿给曜晖公司。证据十、交付租金、厂房维修费、物业费凭证,证明曜晖公司按约定向洁能公司支付了因洁能公司的原因导致的曜晖公司停工停业期间的租金及物业费和停工损失,对此洁能公司应予退还和赔偿。出租厂房不符合消防要求致曜晖公司停工期间的房租、物业费及停产损失843535元,其中厂房租金461130元、厂房维修费41000元、物业费76855元,停工期间支付工资按三分之一主张264550元。曜晖公司停工期间的物业费76855元应由物业公司与真空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证据十一、微信交流记录截屏,证明2021年1月14日,真空管公司王迁迁经理代表其公司向曜晖公司方杨迁经理通过微信发送《和解协议》让曜晖公司方杨迁经理打印两份盖章回传。证据十二、《和解协议》,证明2021年1月14日,真空管公司王迁迁经理代表其公司向曜晖公司方杨迁经理通过微信发送《和解协议》让曜晖公司方杨迁经理打印两份盖章回传。证据十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和交纳保费发票,证明曜晖公司申请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太平洋保险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交纳保险费12398元,该款依法由皇明洁能控股、皇明真空管公司方承担。
经质证,真空管公司对曜晖公司提交的证据一2018年采购框架合同补充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因2018年采购框架合同补充协议双方已履行完毕,曜晖公司与真空管公司2019年又签订了2019年采购框架合同,故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二货物发票9张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三真空管公司不是该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对方,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该证据恰恰证明曜晖公司与洁能公司是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与真空管公司并非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曜晖公司主张真空管公司支付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证据四协议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协议系真空管公司受让原皇***能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对曜晖公司的房租及水费的债权和真空管公司所欠曜晖公司货款进行债权债务确认及抵销事宜而签。该证据证明除已抵销完毕的债权债务外,曜晖公司欠真空管公司房屋租金155675元及水费276561.91元尚未支付。对证据五仓库进水照片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该组照片没有拍摄时间、地点及人员并且照片不清晰。同时不能证明该照片所体现的场景是如何造成的,因此不予认可。并且不能仅凭照片来证明原告的损失达三十多万元。对证据六停电证明,一、因该证明系单位出具,但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单位出具证明的形式要件,故该证据应为无效证据。二、该证明中所称是用户专线,而曜晖公司的证明目的是真空管公司的35千伏专线,因此该证明不能证实曜晖公司的证明目的。并且也不能证明曜晖公司的生产窑炉报废损失数额。对证据七窑炉发票真实性及关联性均有异议,该证据无法证明曜晖公司主张的玻璃电窑炉的造价以及损失数额。对证据八消防查封决定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根据曜晖公司提交的证据三厂房租赁合同第十条第一款的约定,租赁物消防工作由曜晖公司自行承担责任。对证据九曜晖公司修缮真空管公司出租厂房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为曜晖公司单方制作。如是需要修缮出租厂房应是曜晖公司向洁能公司提出申请,但曜晖公司从未向洁能公司提出过申请。并且曜晖公司只是提交了几份合同,并没有实际履行承包工程的证据,且诉讼时效已过。对证据十交付租金、厂房维修费、物业费凭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因曜晖公司和洁能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于2020年7月10日之后才解除,在此之前的房租、物业费及厂房维修费均应当依法交纳。并且该证据也不能证明曜晖公司主张的停工期间的工资损失。对证据十一微信交流记录截屏、证据十二《和解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曜晖公司的证明目的,因根据该记录,王迁迁的身份是一个采购人员,其仅有权核对买卖合同双方货款的数额,而无权对其他事项作出处理。并且该证据仅是双方的沟通过程,和解协议并没有双方单位的盖章确认。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在和解协议第二条表述的是乙方同意放弃以下对甲方的主张;第三条是甲方同意对双方争议的对乙方水费的主张,由此可知协议仅是货款双方无争议,其他事项均未达成一致。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证据十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和交纳保费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及证明目的有异议,曜晖公司向真空管公司和洁能公司主张此项费用,没有法律依据。
洁能公司对曜晖公司提交的对证据一2018年采购框架合同补充协议、证据二发票因洁能公司不是该协议的相对方,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证据三厂房租赁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根据该合同第十条第一款的约定,消防责任及损失均由曜晖公司承担。对证据四协议书因洁能公司不是该协议书的相对方,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证据五至证据十三的质证意见同真空管公司的质证意见。
物业公司对曜晖公司提交的除证据十中的76855元的物业费发票单之外的所有证据均与物业公司没有任何关联性,该物业费系曜晖公司在接受物业公司服务期间向物业公司的正常交费。曜晖公司据此向物业公司主张该款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真空管公司提交反驳证据一、《2019年度采购框架合同》1份,证明按该合同第五条第3款、第十条第2款的约定,曜晖公司主张的货款中50万元的质保金尚未达到支付条件,尚不应支付。根据该合同第十条第一款的约定,曜晖公司主张的货款是有挂账期的,挂账期为30天,挂账期满后才应支付货款。而不是自曜晖公司开据发票之日起支付货款。证据二、2018年5月2日签订的《协议书》1份,证明该协议系真空管公司受让原皇***能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对曜晖公司的房租及水费的债权和真空管公司所欠曜晖公司货款进行债权债务确认及抵销事宜而签。该证据证明除已抵销完毕的债权债务外,曜晖公司欠真空管公司房屋租金155675元及水费276561.91元尚未支付。
经质证,曜晖公司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通过该合同反而能够证明曜晖公司主张的205万余元的货款真空管公司已经违约,该合同中质保金50万元是沿续的2018年的质保金,仅能够证明2018年的货物无问题。二、合同的质保期为一年,2019年度已经过去了,且合同中有约定对货物是当场检验的。由此证明,本案中的货物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关于真空管公司所述的挂账期,已经远远超过挂账期。因该合同是2019年度的合同,因现在为2021年,这个挂账期早已不适用了。对本案双方没有争议的货款数额真空管公司已经明显构成违约,应该支付货款。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对签署时间无异议,通过该证据能够证实双方已经将供货买卖关系和租赁关系一并进行处理。
洁能公司、物业公司对真空管公司提交的证据无异议,亦无证据提交。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曜晖公司提交的证据一、二真空管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可以证实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本院予以认定;证据三洁能公司无异议,可以证实曜晖公司与洁能公司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本院予以认定;证据四可以证实曜晖公司与真空管公司就双方的买卖合同涉及的款项及租赁费、水费进行了协商并达成协议,本院予以认定;证据五为现场照片一宗,该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证据六停电证明,出具该证明的单位为国网德州供电公司,证明上虽有出具证明的单位公章,但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的签名或盖章,不符合单位证明材料形式要件,本院不予采信;曜晖公司提交的证据七为窑炉发票,以证实损失数额,对该证据真空管公司、洁能公司不认可,本院认为该发票不能证实损失的实际数额,应当以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予以认定,故对曜晖公司提交的证据七本院不予采信;证据八系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可以证实曜晖公司租赁的厂房存在不符合消防要求的情形而被查封,本院予以认定;证据九系曜晖公司制作的房屋维修明细一份、施工合同四份、采购合同两份,首先房屋维修明细表为曜晖公司单方制作,其提交的合同无法证实已经实际履行,同时曜晖公司也未能证实房屋维修的的原因和必要性,对曜晖公司的该组证据本院不予认定;证据十可以证实曜晖公司在履行租赁合同期间缴纳了租金及物业费等费用,本院予以认定;证据十一、十二真空管公司、洁能公司无异议,可以证实双方就本案部分案件事实进行了协商,本院予以认定;证据十三可以证实曜晖公司因本案支出保全保险费12398元,本院予以认定。真空管公司提交的证据一曜晖公司无异议,可以证实曜晖公司与真空管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本院予以认定;证据二曜晖公司无异议,可以证实曜晖公司与真空管公司就本案部分案件事实进行了协商,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曜晖公司与真空管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曜晖公司与洁能公司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关系;曜晖公司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曜晖公司与真空管公司买卖合同履行期间,截止2020年7月15日,真空管公司尚欠曜晖公司合同货款2054054.93元未付。曜晖公司与洁能公司之间房屋租赁关系已经解除。曜晖公司在接收物业公司物业服务期间,支付物业公司物业费76855元。
本院认为,曜晖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请求涉及数个法律关系,包括曜晖公司与真空管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曜晖公司与洁能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以及曜晖公司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在上述法律关系中,存在法律事实不同,合同主体不同,不宜合并审理。本案立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应当就曜晖公司与真空管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进行审理。涉及的其他诉讼,应当由曜晖公司另案主张。真空管公司对曜晖公司主张的欠付合同货款数额无异议,仅对质保金提出抗辩。在曜晖公司与真空管公司签订的《2019年采购框架合同》中关于质保金的约定: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期限:质量保证期限为一年。(此期限应自需方包括需方指定的交货或者指定提供服务地点经销商、人员或商家向消费者出售并交付相关货物之日起计算,并以向消费者就有关货物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或销售凭证的日期为准)。上述就质量保证期限的约定不明确,且不具备可执行性,应当以曜晖公司向真空管公司交付货物起一年为计算依据。现质量保证期限已经超过,真空管公司要求扣除质保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曜晖公司与真空管公司在结算时间、方式条款中约定:自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30天的账期(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挂账日起为准)。该条款确定曜晖公司开具发票之日起30日内支付货款。曜晖公司开具发票日起为2020年7月15日,真空管公司应付款项时间为2020年8月14日,该日期届临后真空管公司应当支付欠款,未能支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承担欠款期间的银行利息,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曜晖公司支出的保全保险费12398元,系曜晖公司因诉讼支出的必要费用,属曜晖公司的损失,应当由真空管公司负担。因双方之间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予以规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德州皇***能真空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德州市曜晖太阳能有限公司货款2054054.9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054054.93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5日起至本院指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德州市曜晖太阳能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12398元;
二、驳回德州市曜晖太阳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9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2595元,由德州市曜晖太阳能有限公司负担21512元,由德州皇***能真空管有限公司承担110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东宝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刘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