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执182号
申请执行人:***能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江路。
法定代表人:黄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岩,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菊,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投资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保税区汉城路1号五楼厂房637号。
法定代表人:安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能控股(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刘家岛社区119室。
法定代表人:安伟,执行董事兼经理。
***能控股有限公司与青岛**投资经纪服务有限公司、***能控股(青岛)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4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800万元及违约金(以2800万元为基数,按年息15%自2014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诉讼保全责任险保险费4.5万元、律师代理费10万元。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1年6月3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银行、证券及网络资金发出集约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青岛**投资经纪服务有限公司、***能控股(青岛)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1年6月10日,本院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青岛**投资经纪服务有限公司、***能控股(青岛)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邮政机构以“迁移新址不明”为由退回本院。
3.2021年7月8日,因申请执行人***能控股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查询被执行人青岛**投资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自贸区支行银行账号为1108××××3326的银行流水明细,经本院线下到该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青岛**投资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4.2021年7月8日,本院线下到青岛市黄岛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青岛**投资经纪服务有限公司、***能控股(青岛)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青岛**投资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能控股(青岛)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已设定抵押并被其他多家法院多案查封,因申请执行人***能控股有限公司原在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并已申请诉前保全,后被执行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本案移至本院审理,故该不动产在本案诉前保全阶段已由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在(2020)鲁1491民初990号案件中予以轮候查封,但本院无处置权。
5.2021年8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青岛**投资经纪服务有限公司、***能控股(青岛)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传票,传唤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安伟到本院接受调查,邮政机构以“迁移新址不明,电话无法接通”为由退回本院。
6.2021年8月17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第二次向银行、工商、不动产、车辆、民政、证券、保险、网络资金及人民银行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青岛**投资经纪服务有限公司、***能控股(青岛)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经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7.2021年8月19日,因被执行人青岛**投资经纪服务有限公司、***能控股(青岛)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青岛**投资经纪服务有限公司、***能控股(青岛)有限公司及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安伟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8.2021年8月25日,申请执行人***能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9.2021年9月7日,本院向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岛大队黄岛车管分所调查被执行人青岛**投资经纪服务有限公司、***能控股(青岛)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青岛**投资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登记车辆信息,被执行人***能控股(青岛)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鲁B5××××别克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鲁B2××××别克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鲁B5××××别克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鲁B3××××别克牌小型汽车,但除车牌号为鲁B3××××别克牌小型汽车外,上述其他三辆汽车均被其他法院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能控股有限公司书面申请对上述四部车辆不予查封。
10.2021年9月7日,本院向青岛市黄岛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调查被执行人***能控股(青岛)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经查被执行人***能控股(青岛)有限公司有对外投资,***能控股(青岛)有限公司在青岛铁建泰合投资有限公司持有9600万元(持股比例48%)的股权,但青岛铁建泰合投资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2月7日注销。***能控股(青岛)有限公司在中国瑞宝国际合作有限公司持有4900万元(持股比例49%)的股权,该股权已在本案诉前保全阶段已由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在(2020)鲁1491民初990号案件中予以冻结,除上述股权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能控股有限公司书面申请不要求处置上述股权。
11.2021年9月7日,本院到被执行人***能控股(青岛)有限公司目前工商登记档案中显示的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刘家岛社区119室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该地址目前已整体拆迁,在该地址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能控股(青岛)有限公司和该公司目前的住所地,且该公司工商登记档案中显示的电话号码系空号。
12.2021年9月8日,本院向青岛前湾保税港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被执行人青岛**投资经纪服务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经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13.2021年9月8日,本院到被执行人青岛**投资经纪服务有限公司目前工商登记档案中显示的住所地青岛保税区汉城路1号五楼厂房637号进行现场调查,经查在该地址上未能查找到青岛**投资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和该公司目前的住所地,且该公司工商登记档案中显示的电话号码系空号。
本次执行无到位金额。
本院认为,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截止目前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线上线下均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两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能控股有限公司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4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波
审判员 唐 军
审判员 张志秋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张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