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91民初169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德心,德州开发明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能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黄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文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能控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立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