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华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富士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5执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华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王爱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富士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富士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乌鲁木齐市。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6日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5民初2528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新疆华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富士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6049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月7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月9日、2月24日、6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富士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其拥有的银行账户3个,存款0元,被执行人***名下拥有银行账户35个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其中存款27035元被依法扣划并向申请人已发还。
3、本院于2020年1月9日、2月24日、6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开户信息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没有证劵可供执行。
4、本院于2020年1月9日、2月24日、6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土地登记信息,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冻结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富士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号丰田牌车辆、×××号杰路驰牌汽车、×××号东风牌汽车、×××号马自达汽车,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号雪佛兰汽车行车手续,上述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我院暂无法处置。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区,因我院属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5、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采用传统方式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局,再次对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进行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前往被执行人***在本案诉讼文书确定的地址所属乌鲁木齐市瑞安社区走访,经社区干部反映被执行人***不在此辖区居住。前往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富士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文书确定的地址所属乌鲁木齐市农大社区走访,经社区干部反映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富士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已拆迁,走访后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新疆华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表示目前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
本院认为,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27035元,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洁
审  判  员   地力夏提
审  判  员   马 生 明
二 0 二 0 年 六 月 二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马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