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申华声学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段某,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甲。 委托代理人冯乙。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申华声学装备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0)青民四(民)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上海申华声学装备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1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冯甲人民币4,200元; 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上海申华声学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案双方其他无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9月17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