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143号
原告:上海申华声学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兴利路585号。
法定代表人:何金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祺,上海乔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51弄32号3597室。
法定代表人:黄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叶萍,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申华声学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行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申华声学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岳明静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周 诗
书 记 员 张 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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