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02民初8328号
原告:江苏清溢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城北工业园润峰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河北华药环境保护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江苏清溢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华药环境保护研究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江苏清溢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清溢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清溢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2元,减半收取计11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