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喀什地区行政公署驻乌鲁木齐办事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执19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张志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昊霖,新疆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驻乌鲁木齐办事处,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张智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驻乌鲁木齐办事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0104民初49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090,724.37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1090724.3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4月6日、4月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名下无证券、对外投资等登记信息。

2021年4月26日,申请执行人新疆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撤销本案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疆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撤销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19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

审判员  马卫国

审判员  李国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