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中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绍兴中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自然生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623民初5843号
原告:浙江绍兴中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
法定代表人:鲁文祥,总经理。
被告:安徽自然生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
法定代表人:马明华,总经理。
原告浙江绍兴中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自然生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1月6日立案。原告浙江绍兴中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绍兴中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绍兴中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浙江绍兴中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马 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