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2277号
申请人:**,男,1982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浙江绍兴中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皋埠街道东龙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550526701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绍兴中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万元或与此等值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已经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绍兴中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等其他财产及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案件申请费312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