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奎文区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潍坊市奎文区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5民初1681号
原告:潍坊市奎文区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婷婷,董事长。
被告:**。
原告潍坊市奎文区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1)鲁0705民初1682号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的相关规定,本案与(2021)鲁0705民初1682号案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1)鲁0705民初1682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陈 倩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辛
书 记 员  王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