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奎文区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被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金盾保安服务、潍坊市奎文区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05执185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4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被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民生东街102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金盾保安服务

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奎劳人仲案字2019第52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存款扣划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潍坊市分行东风大街分理处,户名: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账号:1541××××5311〉。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 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兴鹏